一次工亡补助金在分配中,死亡人母亲去世问她有份额吗?她令一个儿子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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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因死亡受害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死亡受害人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与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考。
所以,其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虽然不属于受害人生前的被扶养人,但是照样可以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
并且,儿子先于父母死亡,对留下的遗产,可以按法定继承。按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其父母还可以参与分割遗产。
其次,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规定,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丧失生活来源,加害人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即为被扶养人生活费。
所以,其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受害人生前未负担扶养义务的,那么其父母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
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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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由家庭成员自行分配。公职人员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去世,或因公殉职,子女和父母可享受遗属补助,生活贫穷的死者家属可以到劳动部门领取遗嘱补助。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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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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